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彭瓊慧 被告 林浩珽
許翰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 李依琪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李依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至原告對被告 田智弘蔡廷瑋林培容潘俊宏柯宗成林彥宏林金葵鄭名良劉益亨陳保成黃偲維任睿麟胡昕宇劉季賢黃思偉陳威菖江忠銘周明蓁蔡雨軒李郁翔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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