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珽選任辯護人廖宜溱律師
周仲鼎律師被告 許翰杰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田智弘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 律師被告 蔡廷瑋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37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R○○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八「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壹年。
g○○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犯附表一編號四至六、八、十三、十八、二十八至三十一、三十三至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五十六、六十三、
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至七十八「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甲甲○犯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三十五、五十一至五十五、五十八至六十二、七十四、七十五「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R○○與 杜承哲 (暱稱: 藍道 )熟識。緣杜承哲、 洪俊杰 (暱稱:团块块公主)、 王昱傑 (暱稱:公爵、細菌人)等人為首之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其等與成員不詳之境外機房合作,在臺灣成立「水房」(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金流)及「車隊」(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擔任「水商」,向不特定人士取得人頭帳戶,於測試後將之提供予境外機房收取機房詐欺所得款項,並以私行拘禁、傷害、強盜等方式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俗稱強控),於民國111年9月至12月間,分別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5樓,由 呂政儀 等7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 許睿然 等26人(下稱淡水案);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11樓,由 張家豪 等7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 廖偉權 等35人,並致 林明達黃翔裕 、卯○○等3人遭私行拘禁致死後棄屍於龜山及日月潭山區(下稱中壢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B室,由 黃偲維 等8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 卓貴仁 等15人,並致 林宏霖 遭私行拘禁致死後棄屍於臺中市新社區第7公墓(下稱臺中北屯案;上開淡水案、中壢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中北屯案部分,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等人所涉詐欺等罪嫌,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21號案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
二、杜承哲於111年間經由R○○(綽號: 財哥 )之介紹,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混血山大王」(下稱「混血」)之成年男子及 葉天浩 (綽號:「黑虎大將軍」,另案偵辦)等人,雙方謀議由杜承哲將其所成立之臺中北屯案人頭帳戶水房於收受詐欺款項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至「混血」、葉天浩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並層轉匯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再由「混血」取得8%之報酬後將虛擬貨幣回轉予杜承哲,復由杜承哲扣除所屬水房報酬10%後回帳予不詳詐欺集團之機房,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謀議既定,「混血」、葉天浩遂覓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8樓作為轉帳水房之據點,自000年00月間起,發起、主持、指揮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集團(下稱本案水房),利用虛擬貨幣移轉便利、不易追查來源及去向之特性,從事將境外詐欺機房之詐欺所得層轉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以規避司法之追緝,其等先對外招募基於參與該犯罪組織犯意之g○○、 張仲歡 (另案偵辦)、 林家國 (另案偵辦)等人擔任本案水房之幹部,並約定g○○可抽取0.2%之酬勞,而p○○(涉嫌詐欺被害人U○○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及甲甲○則擔任本案水房之車手並提供其自己名下新臺幣、外幣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錢包,負責將詐欺贓款層轉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並約定可分別抽取0.8%、0.5%之酬勞;R○○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集團,負責本案水房與杜承哲經營水房間之聯絡、協調等工作,約定可從中抽取0.5%之酬勞。「混血」、葉天浩、g○○、張仲歡、林家國、p○○、甲甲○與R○○、杜承哲等人暨其他水房成員及機房成員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機房之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78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78「詐騙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78「被害人」欄所示之v○○等78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32部分,酉○○經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匯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幸經警及時攔阻而未實際匯款,致未落入詐欺集團之掌控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亦因此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洗錢未遂)。嗣杜承哲所經營之水房成員於附表一之一「一層轉二層匯款時間」,自「第一層帳戶」將「匯款金額」所示之贓款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本案水房車手名下之新臺幣帳戶)後,再分別由p○○、甲甲○及本案水房其他車手等人於「二層轉三層匯款時間」,將「匯款金額」所示之贓款轉帳至「第三層帳戶」(第二層帳戶開戶人各自名下之外幣帳戶)購買美金,累積一定金額後,又於附表一之二「第三層電匯匯款時間」前往銀行臨櫃電匯「匯款金額(USD)」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待附表一之二「第一層收幣地址(各車手分別使用)」之虛擬貨幣錢包於附表一之二「發幣時間」收取「發幣數量USDT」後,即由本案水房車手將虛擬貨幣轉予本案水房幹部之虛擬貨幣錢包(如附表一之三第二層收幣地址【幹部所有】),本案水房扣除8%報酬後,於附表一之三第二層收幣地址後「轉出時間」將「轉出數量USDT」之虛擬貨幣轉回至杜承哲所經營之水房幹部洪俊杰所註冊之TBWVU1Cmug8doHDvmbSEBRa6dD1BRinA2k(即附表一之三第三層收幣地址,下稱nA2k)虛擬貨幣錢包,再由洪俊杰分別向境外機房(俗稱盤口)、杜承哲對帳取得10%酬勞後,由杜承哲分配不法所得,R○○並以其使用之TFLc7fHsJ54Pki1fjzwBoeCTCJWKJgYC4y虛擬貨幣錢包(下稱YC4y錢包)收受杜承哲所分配之報酬,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警於112年10月2日持搜索票對R○○等人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手機、筆記型電腦、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虛擬貨幣等物,始查悉上情。
三、g○○與不詳詐欺正犯(無證據證明為少年或共犯有3人以上)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1年9月8日12時44分許前不詳時間,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臺幣帳戶)辦理約定轉入帳號,並將本案新臺幣帳戶提供予詐欺正犯作為層轉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款帳戶,嗣不詳之詐欺正犯取得本案新臺幣帳戶後,即由詐欺正犯(無法排除係1人分飾多角之可能)分別於附表一編號79至8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79至81「詐騙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編號79至81「被害人」欄所示之 陳世平周志康王為正 等3人施用詐術,致陳世平、周志康、王為正等3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79至81所示之金額至 吳柏翰 (所犯詐欺等罪,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45號案判決)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詐欺正犯於附表一編號79至81所示之轉匯時間,將附表一編號79至81所示金額層轉至g○○之本案新臺幣帳戶,g○○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或轉出至本案新臺幣帳戶事先辦妥之約定轉入帳號(附表一編號79及附表一編號81之部分金額);或轉兌為美金存入g○○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美金帳戶),再將美金層轉匯至國外受款人「FTXDIGITALMARKETSLTD」之帳戶,用於購買虛擬貨幣USDT(附表一編號80及附表一編號81之部分金額),其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陳世平、周志康、王為正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追查資金流向,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R○○、g○○、p○○、甲甲○(下稱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含追加起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經查,被告g○○被訴附表一編號1至78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378號案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案審理,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再認被告g○○涉犯附表一編號79至81部分,兩案屬「一人犯數罪」,遂以112年度偵字第13948號案追加起訴,本院認追加起訴部分與提起公訴部分為相牽連案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g○○涉犯附表一編號79至81部分,自屬合法,核先敘明。
三、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R○○、g○○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或偵審中未經具結之證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涉及被告R○○、g○○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則不受此限制)。又被告R○○、g○○2人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R○○、g○○2人自己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301-302、472-479頁),互核被告4人所述亦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林雅琪王金田林孟蓉 等人於警詢時及(或)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證人即另案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 徐崇昊文彥博 等人於警詢時及(或)偵查中之證述內容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虛擬貨幣USDT扣押截圖、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行動電話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備忘錄、Line帳號、Telegram帳號、WECHAT帳號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虛擬貨幣帳號資料、贓款金流表、行動電話虛擬貨幣助記詞、錢包地址、交易紀錄截圖、行動電話外觀照片、北屯詐團私行拘禁案詐欺款項金流表、「混血」幹部資金轉出表、林孟蓉金融帳戶交 易明細 、葉天浩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杜承哲0000000000通訊監察疑似網路電話封包資訊、行動電話擷取報告、冷錢包nA2k資金來源一覽表、交易明細及Bitpie冷錢包登入IP、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幣託交易所註冊基本資料、交易購買紀錄、洗錢帳戶網銀IP、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洗錢帳戶交易明細、網銀IP、使用者登入資料、基地台位址資料、網路通聯紀錄資料、網路電話封包資料、人頭帳戶及共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交易憑證、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吳柏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之TRX來源、錢包之幣源、幣向明細、g○○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之TRX來源、錢包之幣源、幣向明細(以上見交查卷、偵查卷及本院證據卷一、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45號判決書(本院金訴字卷第189-202頁)及附表一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㈡、而上述證人於警詢時、偵審中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R○○、g○○2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R○○、g○○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上開證人於警詢時、偵審中未經具結之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R○○、g○○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R○○、g○○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①、被告R○○、g○○2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
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然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原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之刪除,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本案被告R○○、g○○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無影響,對其等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②、又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
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其餘則未修正,而本案被告4人之犯行皆無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情事,故前揭修正對被告4人本件犯行而言,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並無比較新舊法問題。
③、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亦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係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查被告4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78之犯行,其參與者人數已達3人以上。又被告4人於附表一編號1-78犯行期間,僅有負責本案水房的工作,對於詐欺集團機房其他成員施用之詐術細部手法應無從知悉或有所認識,自不能逕認被告4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78之犯罪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㈢、核被告R○○、g○○2人就附表一編號48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R○○、g○○2人就附表一編號3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R○○(就附表一編號1-31、33-47、49-78部分)、g○○(就附表一編號1-31、33-47、49-78部分)、p○○(就附表一編號4-6、8、13、18、28-31、33-45、47、48、51、56、63、72、73、76-78部分)、甲甲○(就附表一編號24、35、51-55、58-62、74、7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79-81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倘行為人以一參與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行為,雖其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各罪間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嫌疑。是被告R○○、g○○2人就附表一編號48部分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4人其餘各次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及一般洗錢既遂罪(不包括附表一編號79-81部分),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犯罪行為重疊,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附表一編號32部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79-81部分,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犯罪行為重疊,為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附表一編號1-78)於從事詐欺犯行之分工上極為精細,分別有實施詐術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機房人員、指派任務之人、轉匯詐欺贓款之車手及購買境外虛擬貨幣等各分層成員,以遂行詐欺犯行而牟取不法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固未必彼此有所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犯罪牟財,被告4人就其等各自參與而所涉犯罪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78所載),雖未始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行為,惟其等所各參與之該等行為,乃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4人自應就其等所各自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4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分別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附表一編號1-78)。至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79-81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正犯間,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各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4人對附表一編號1-78所示不同詐欺告訴(被害)人間所涉加重詐欺既、未遂各罪及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79-81所示不同詐欺告訴(被害)人間所涉洗錢各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4人實際之罪數詳附表一所載)。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①、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
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起訴書雖主張「被告R○○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108年3月2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7月3日期滿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參。被告R○○曾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然就前階段被告R○○構成累犯之事實,仍未具體說明構成累犯之案號等詳細資料,以及就後階段何以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犯罪頻率、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R○○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前、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本院審酌各情,並參酌蒞庭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479-480頁)後,仍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R○○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②、被告許翰杰就附表一編號79-81所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
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301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③、被告R○○、g○○2人就附表一編號32部分,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
實行詐術行為,且指定匯款之人頭帳戶,然幸經警及時攔阻而未實際匯款,而未生取得他人財物之結果,此部分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④、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R○○、g○○2人參與之本案犯罪組織,依附表一編號1-78所示,組織規模非小、分層分工明確、受害者眾多、詐騙金額龐大,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R○○、g○○2人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R○○、g○○2人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78),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院原應對被告R○○、g○○2人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附表一編號48)及被告4人之一般洗錢犯行(附表一編號1-78),分別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R○○、g○○2人(附表一編號48)及被告4人(附表一編號1-78)就上開犯行分別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⑤、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
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審酌近年來詐欺、洗錢犯罪猖獗,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而廣為社會大眾所非難,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並積極查緝詐欺犯罪,被告4人為圖賺取利益,無視政府亟欲遏止防阻詐欺犯罪之決心而為本案犯行,且被害者人數眾多、遭詐欺金額龐大,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社會信賴關係,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附表一編號1-78)或不詳詐欺正犯(附表一編號79-81)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後端洗錢車手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4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附表一編號48部分,經警阻止匯款而未得逞,再參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過程中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與被害人調解之結果(以及卷內有實際給付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資料)等情;末衡被告4人之前案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480-481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4人所犯上開犯行,具有結構性、集團性、反覆性、延續性,依人員、組織、設備之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之詐欺個案可比,危害社會秩序頗大,且透過層層轉匯並利用虛擬貨幣等製造金流斷點,所獲得不法利益甚鉅,罪數非少,參酌本案犯罪時間集中,並衡以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被告4人與被害人調解之情形(本院認除非被告4人已實際出錢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外,其餘仍屬臨訟為求輕判之訴訟伎倆,空言有誠意和解,仍不得做為從輕定應執行刑之理由),爰依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g○○應執行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自得審度上開各情後,裁量是否併科輕罪所定之罰金刑。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參照)。本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78部分,已整體衡量被告4人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既、未遂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之IPHONE廠牌12ProMax手機
、IPHONE廠牌14ProMax手機各1支,均係被告R○○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R○○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452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卷,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IPHONE廠牌12手機1支,係被告g○
○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g○○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偵字第47378號卷一第225、26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卷,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示之IPHONE廠牌14ProMax手機1
支、筆記本1本,係被告p○○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p○○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字第47378號卷一第432頁),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卷,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IPHONE廠牌11ProMax手機1支,
係被告甲甲○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甲○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偵字第47378號卷一第454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卷,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已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被告R○○部分: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8所示被害人匯入第一層
帳戶金額共64,761,651元,又被告R○○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是拿被害人流水的0.5%,即是被騙有進入戶頭的金額」,故被告R○○本案犯罪所得為323,808元(計算式:64,761,651×0.5%=323,808.25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本院原金訴字卷二第511頁)。
⒉被告g○○部分: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78所示被害人匯入第一層
帳戶金額共64,761,651元,又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報酬為「被害人實際被騙金額0.2%」,故被告g○○本案犯罪所得為129,523元(計算式:64,761,651×0.2%=129,523.30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至附表一編號79-81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g○○已實際取得不法報酬,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此部分應認被告g○○未實際取得不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⒊被告p○○部分:附表一之一編號4、5、6、8、13、18、28、29
、30、31、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7、48、51、56、63、72、73、76、77、78所示被害人匯入第一層帳戶復轉匯入被告p○○管領之第二層帳戶金額共31,112,690元,又被告p○○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報酬為「轉匯金額的0.8%」,另查被告p○○已給付告訴人寅○○7,600元等情,有調解程序筆錄附於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卷可稽,是被告p○○就上開已給付予告訴人寅○○部分即不予宣告沒收,故被告p○○本案犯罪所得為241,301元(計算式:31,112,690×0.8%-7,600=241,301.5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⒋被告甲甲○部分:附表一之一編號24、35、51、52、53、54、
55、58、59、60、61、62、74、75所示被害人匯入第一層帳戶復轉匯入被告甲甲○管領之第二層帳戶金額共19,581,030元,又被告甲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報酬為「轉匯金額的0.5%」,另查被告甲甲○已給付告訴人寅○○5,000元等情,有調解程序筆錄附於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卷可稽,是被告甲甲○就上開已給付予告訴人寅○○部分即不予宣告沒收,故被告甲甲○本案犯罪所得為92,905元(計算式:19,581,030×0.5%-5,000=92,905.1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⒌至被告4人於本院安排之調解庭,尚有與被害人K○○等人達成
調解,然本院迄今仍未見被告4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陳報有依約實際支付賠償金之憑證,在被告4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陳報前,自不得認被告4人已有實際支付賠償金,不得扣除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而其立法理由係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本案被告4人既已將被害人之款項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主嫌,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此亦合乎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自難認被害人交付之款項仍為被告4人所有,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4人名下之物,雖係被告4人遭員警搜索時扣得,惟此等扣案物,依卷內資料仍難認定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追加起訴,檢察官甲○○、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卷證出處主文1v○○v○○於111年10月12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將加入投資聊天室,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彤」、「Evelyn」向v○○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可有大量獲利,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4頁)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偵卷四第7-8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9-12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3、15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四第16頁)7.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 李芸霆 ,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3-14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o○○o○○於111年10月10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投資老師 朱家弘 ,及以LINE暱稱「林.穎」向o○○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o○○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9-2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7-1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5-26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7頁)5.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31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聯絡人首頁、投資APP截圖(偵卷四第33-55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q○○q○○於111年9月1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豐凱 」向q○○佯稱需下載投資APP「資本集團」投資股票,致q○○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9-6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7-5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65頁)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6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69-78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K○○K○○於111年9月15日在其位於彰化縣溪州鄉之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名稱「拓家慈善財金社團」、「 慕驊 投資」、「vip創新時代」發送訊息,向K○○佯稱股票中簽,致K○○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81-8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79-80頁)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83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85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n○○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胡詩敏 」向n○○佯稱下載投資APP「納德證券」可投資股票,致n○○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89-9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87-8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93-96頁)4.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97-98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 潘俊宏 ,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m○○m○○於111年10月22日在其位於新竹市東區食品路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阮慕驊 老師」、「Even郭 伊雯 」向m○○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m○○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01-10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99-10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05-106頁)4.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偵卷四第107頁)5.行動電話投資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109-132頁)6.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U○○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五連版」向U○○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U○○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35-13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33-134頁)3.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139-145頁)4.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地○○地○○於111年10月25日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之工作地點,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馨雅助教」向地○○佯稱財經專家阮慕驊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並加入投資APP「KINFUNG網」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49-15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47-148頁)3.臺中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155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57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 徐智良 ,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6-2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P○○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阮慕驊核心176班」、LINE暱稱「特助- 陳寶麗 」、「Sheila」向P○○佯稱加入LINE群組「慕驊(財經技術特訓188班)」及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致P○○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61-164頁)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165頁)3.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167頁)4.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芸霆,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3-1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甲乙○甲乙○於111年9月5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 楊欣妍 」、「 曾明德 」向甲乙○佯稱加入網站「Capita」投資股票可獲利,致甲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79-18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77-17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87頁)4.永豐銀行匯款單(偵卷四第189頁)5.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癸○○癸○○於111年9月28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楊梅區居所上網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癸○○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ita 許靜怡 」向癸○○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93-19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91-192頁)3.手寫匯款紀錄(偵卷四第197-198頁)4.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偵卷四第199頁)5.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四第202-206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2A○○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A○○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n 郭伊雯 」向A○○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並依客服LINE暱稱「Evelyn」指示投資股票,致A○○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11-21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09-21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15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1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投資平台交易紀錄截圖(偵卷四第219-246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3s○○s○○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朱家泓 」等多個人頭LINE帳戶指示投資股票,致s○○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49-25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47-24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53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54頁)5.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 黃俞華 ,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49-50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D○○D○○於111年12月初某日,經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陸續於網路投資平台「日勝交易所」及「台灣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CFD一站式台灣交易平台」(網址「http://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tradeMode」)等多個網址開戶操作股票,致D○○陷於錯誤,並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57-26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55-256頁)3.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偵卷四第263頁)4.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49-50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5r○○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8時43分許,以LINE群組「 高泓高 階班5」向r○○佯稱可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弘」向r○○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r○○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67-26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65-266頁)3.手寫匯款明細(偵卷四第269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71頁)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272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偽造金管會通知書截圖(偵卷四第273-278頁)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6辛○○辛○○於111年10月20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土城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 林穎 」向辛○○佯稱需至網站名稱「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網址:schwtrade.com)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可投資股票並加入客服人員LINE暱稱「Janet」進行操作,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81-28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79-28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83-284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8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291-293頁)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293頁)7.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W○○W○○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林穎」向W○○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並加入客服人員LINE暱稱「Janet」進行操作,致W○○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97-30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95-29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01-302頁)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03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05-312頁)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8T○○T○○於111年9月,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T○○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伊雯Even」等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15-31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13-314頁)3.匯款明細(偵卷四第319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21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23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327-329頁)7.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8.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9E○○E○○於111年12月6日前某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 馮志源 -破冰布局」、LINE暱稱「助理 劉曉嫚 」等,向E○○稱可下載投資APP「萬和證券」投資股票,致E○○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33-33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31-33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35-336頁)4.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37-338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帳號、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339-358頁)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J○○J○○於111年11月1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佯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可投資股票,致J○○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進行操作,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61-36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59-36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67頁)4.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69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71頁)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4時45分許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向亥○○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進行投資,致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75-37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73-37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77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378頁)5.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卷四第379頁)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2黃○○黃○○於111年10月10日10時,在其位於桃園市環南路3段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胡立陽 」、群組「百萬團隊初級班5班」向黃○○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致黃○○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83-38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81-38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87頁)4.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四第389-390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群組、帳號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91頁)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3S○○S○○於111年10月18日、2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藝雯」、「 陳雅雯 」向S○○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宏橘客服」並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S○○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07-408頁、第409-41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405-40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415頁)4.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41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419-426頁)6.存摺封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卷四第426-427頁)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y○○y○○於111年11月19日1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住所,經詐欺集團以電話語音方式向y○○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獲利,致y○○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6,13:33匯款00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6,13:33匯款500,000元、2022/12/6,14:28匯款1,0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75-47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473-47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477-478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四第489頁)5.存摺封面(偵卷四第493-495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497-506頁)7.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 鄭傑億 ,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5-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5丑○○丑○○於000年00月間某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蔡惠羽 」、「 王可立 」,向丑○○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年終專案班3梯隊」並依LINE暱稱「Angela」之人學習操作股票,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09-51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07-508頁)3.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卷四第513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四第515-519頁)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6d○○d○○於111年10月1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 楊思琪 」,向d○○佯稱可協助開設投資帳戶,致d○○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范凱 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23-52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21-522頁)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527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29-530頁)5.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子○○子○○於111年10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Xenobia 王曉娜 」向子○○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子○○陷於錯誤,而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Janet」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33-53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31-532頁)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541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8X○○X○○於111年11月中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阮老師」、「LuLu露露」、「郭伊雯Even」、「Evenly利興客服」等,向X○○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致X○○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45-54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43-54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49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50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9Q○○Q○○於111年11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朱家泓」投資老師,並將Q○○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Q○○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53-55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51-55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57頁)4.存摺交易明細(偵卷四第559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0辰○○辰○○於111年10月3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財務自由特一班」、「九鼎商學院內部」,向辰○○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致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63-56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61-562頁)3.匯款明細表(偵卷四第567-568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69、57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70、572頁)6.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芸霆,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3-14頁)7.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1午○○午○○於111年11月1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經-阮老師」,並佯稱依指示下載投資平台「EXPECTA」(網址:jhttp://expectamarket.com/)聽取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特助- 沈思儀 」可投資,致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平台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75-58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73-574頁)3.匯款明細表(偵卷四第583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85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酉○○酉○○於111年10月底某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核心團隊12」,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伊雯」向酉○○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致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匯款7萬元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幸經警及時攔阻而未實際匯款。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89-59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87-588頁)3.永豐銀行帳戶存入交易憑單(偵卷四第593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595-596頁)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3a○○a○○於111年11月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 楊鈞如 」向a○○佯稱下載投資APP「領峰證券」後,可協助其投資股票可獲利,致a○○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凱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3-4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9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1-14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5-26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7.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9-3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4Z○○Z○○於111年11月14日前某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致Z○○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利興股票(LEHINMARKET.COM)」投資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85-87、89-90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93-94頁)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二第98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7-28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5寅○○寅○○於111年12月初某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主力前行5梯隊」,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葉吉原 」、「蔡惠羽」等,向寅○○佯稱下載投資程式「日盛」並依指示投資股票可有大量獲利,致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程式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31-34頁、第35-3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9-3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9-42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3-44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5-72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 李長霖 ,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6L○○L○○於111年11月1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 王者紅不讓 」,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領航精進班11」可進行投資,嗣L○○加入上開群組後,復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向L○○佯稱需至網址:「http://jsuntrade.com/mobile/zh-hant/m.html#/」註冊以操作股票,致L○○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上開網站註冊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75-78頁)2.被害人遭詐騙歷程表(偵卷五第79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81-83頁)4.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85-87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z○○z○○於111年11月30日前某日,見詐騙集團臉書投資廣告後,即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依該群組指示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ihsunmkt.com/mobile/zh-hant/m.html#/signIn?redirect=%2F)可投資獲利,致z○○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後,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91-97頁、第99-10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89-9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03-104頁)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05-106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O○○O○○於111年11月16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助理「郭伊雯」、客服「EVELYN」等,向O○○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O○○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01-102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103-108、119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120、123-124頁)4..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單(本院卷二第125、127、13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07-108頁)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9-12頁)8.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9.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9I○○I○○於111年11月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I○○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13-11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11-11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15-116頁)4.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1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19-127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0i○○i○○於111年12月2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7,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主力同行>第六梯隊」後,並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向i○○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i○○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31-13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29-13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35頁)4.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3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45-152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1j○○j○○於111年11月5日21時43分許,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LINE群組「財富自由」並下載註冊投資APP「領峰證券」(網址:supp0000000ithfinancial.com.tw)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j○○陷於錯誤,下載註冊上開投資網站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凱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55-15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53-154頁)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59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61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63-168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2x○○x○○於111年11月12日12時23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 何佳琪 」、「Angela」向x○○佯稱加入網站名稱「JihSun」(網址:https://jsunlobal.com)可投資股票,致x○○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註冊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71-17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69-17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73頁)4.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175頁)5.存摺封面影本(偵卷五第177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79-180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3l○○l○○於111年11月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l○○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l○○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網站名稱「日盛證券」(網址:https://capitalspro.com/mobile/zh-hant/m.html#/)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83-18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81-18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85頁)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186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87-188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4G○○G○○於111年11月29日前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向G○○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G○○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91-19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89-19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95-196頁)4.存摺封面影本(偵卷五第197頁)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198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99-203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5t○○t○○於111年10月底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 陳景仁 」、「 張芸嘉 」、「首席助理-柒柒」、「郭伊雯」、群組「財經核心社團」,向t○○佯稱下載加入投資網站「明景資本」、「BGDCLOUDSERVICELIMITEDCLIENTPORTAL」可投資股票、期貨,致t○○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07-20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05-206頁)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211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213頁)5.投資契約書(偵卷五第215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6-2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6c○○c○○於111年10月19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家泓高階班5」,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朱家泓」、「Janet」向c○○佯稱需下載投資網站「嘉信證券」(網址:https://schwabcp.com/mobile/zh-hant)投資股票,致c○○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19-22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17-218頁)3.轉帳交易截圖(偵卷五第223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226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27-263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7巳○○巳○○111年9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海如潮」、「波段操作」,並依LINE暱稱「楊欣妍」指示加入投資APP「CaputalGroup」可投資股票,致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6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65-26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271頁)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273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75-282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6-2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8未○○未○○於111年8月,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明景投資VIP交流群34」、暱稱「財經阮老師」、「凃昇佑」,向未○○佯稱可投資獲利,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伊雯Even」、「Evenly」向未○○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85-28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83-284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289-290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91-294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6-2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9丙○○丙○○於111年11月中某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97-29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95-29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01-303頁)4.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五第305-309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311-324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0H○○H○○於111年10月2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阮老師」向H○○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11慕驊核心」、暱稱「郭伊雯Even」向H○○佯稱指導投資股票,致H○○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357-35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355-35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61-362頁)4.臺灣銀行存摺歷史資料查詢(偵卷五第364頁)5.112年1月13日報案內容資料及所附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366-402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9-41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1卯○○卯○○於111年11月5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西區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蔡惠羽」、「Angela」等,向卯○○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向卯○○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stock.com/mobile/zh-hant/m.html#/)可操作股票,致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一編號51第1筆匯款資料,第二層轉第三層匯款金額「499000」應更正為「449000」)。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05-40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03-404頁)3.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卷五第411-413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15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匯款資料翻拍照片(偵卷五第417-439頁)6.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 戴鈺櫻 ,帳號: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二第133-1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2w○○w○○於111年11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蕭明道 股票分析師」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佯稱加入網站「Capita」(網址:https://cpglobals.com/mobile/zh-hant/m.html#/)可進行投資,致w○○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43-44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41-44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49-450頁)4.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卷五第451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53申○○申○○於111年11月中某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Evelyn」向申○○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55-45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53-454頁)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459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61-462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4乙○○乙○○於111年12月8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Evelyn」、群組「財務自由777」向乙○○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進行投資,致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65-46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63-46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69-470頁)4.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卷五第471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73-474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5k○○k○○於111年11月13日9時7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大同居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群組「飆股領航精進28班」向k○○佯稱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向k○○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可投資股票,致k○○陷於錯誤,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77-48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75-47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85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截圖(偵卷五第486-489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6-37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56壬○○壬○○於111年10月中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助理「 甄美玲 」向壬○○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壬○○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六第93-9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六第91-92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六第99-100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六第103-106頁)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林宏霖,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9-60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57b○○b○○於111年11月24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網站「HertFord」(網址不詳)可投資黃金現貨,致b○○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93-49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91-49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95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96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497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00-501頁)7.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43-4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58宙○○宙○○於111年12月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網站「領峰證券」(網址:http://zenithshare.com/mobile/zh-hant)可投資股票,致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05-50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03-50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07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508頁)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509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511-515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9F○○F○○於111年11月13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global.com/mobile/zh-hant/m.html#/)並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可投資股票,致F○○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19-5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17-51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21頁)4.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522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23-531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0戌○○戌○○於111年11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立陽」佯稱加入群組「胡立陽價值投資36班」、網站名稱「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網址:https://zenithfinancial.com.tw/)可進行投資,致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群組及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35-537頁、第539-54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33-53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45-546頁)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卷五第547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1玄○○玄○○於000年00月間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佯稱可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ihsunexchange.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51-55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49-55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53-554頁)4.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2h○○h○○於111年11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仁靜 」、「阮慕驊」佯稱加入投資APP「領峰證券」可投資股票,致h○○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59-56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57-558頁)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職務報告(偵卷五第563-564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65-566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67-578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3Y○○ 秦玟玲 於111年11月底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證券」(網址:jsuntrade.com)可投資股票,致秦玟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告訴代理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81-58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79-58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85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586頁)5.秦玟玲委託書(偵卷五第578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589-600頁)7.永豐銀行匯款單(偵卷五第601頁)8.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林宏霖,帳號: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7-5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4宇○○宇○○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Jenny珍妮」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9,9:06匯款1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9,9:06匯款50,000元、2022/12/9,9:08匯款5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3-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9-10頁)4.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5M○○M○○於111年11月27日,在其位於花蓮縣吉安鄉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阮老師-伊雯」、「老師Even伊雯」、LINE群組「驊創財富【核心戰隊】012」等,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M○○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Even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3-1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1-12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17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19-24頁)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6甲丙○甲丙○於111年11月18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馮志源」佯稱下載投資APP「加福證券」可投資股票,致甲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7-2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5-26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9-30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31頁)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7己○○己○○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達人-葉吉原」、「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己○○陷於錯誤,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35-3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33-3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39頁)4.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七第40頁)5.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9-3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8e○○e○○於111年10月11日12時許,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助理「 蘇雅琪 」向e○○佯稱下載投資APP「納德證券」可投資股票,致e○○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45-4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43-4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49頁)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七第51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54-60頁)6.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29-32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9N○○N○○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華西路一段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甄美玲」,向N○○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N○○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9,10:00至10:07匯款1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9,10:00匯款50,000元、2022/12/9,10:03匯款匯款50,000元,2022/12/9,10:07匯款匯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63-6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61-62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69-70頁)4.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偵卷七第71頁)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偵卷七第73頁)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75-105頁)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0丁○○丁○○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丁○○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可投資股票,致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09-11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07-10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11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112頁)5.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卷七第113頁)6.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偵卷七第115頁)7.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116-119頁)8.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1戊○○戊○○於111年9月24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財經」,向戊○○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1,13:23匯款52,54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於2022/12/1,13:23分別匯款50,000元、2,54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45-14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43-14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47-148頁)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49-151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2V○○V○○於111年10月9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林口長庚醫院,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V○○佯稱下載投資APP「豐華證券」可投資股票,致V○○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雅琪」、「Agath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55-15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53-154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59-160頁)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七第161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65-172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3庚○○庚○○於111年11月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 楊馨妍 」佯稱可經由投資APP「Blanche」投資股票,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75-177頁、第179-18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73-174頁)3.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偵卷七第183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85-186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4天○○天○○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天○○陷於錯誤,於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89-19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87-188頁)3.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93-196頁)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截圖(偵卷七第197頁)5.轉帳到帳及交易鏈接簡訊通知截圖(偵卷七第202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03-206頁)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33-35頁)8.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1-54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5f○○f○○於111年12月7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群組「朱家泓家族A66」、「Janet」等,向f○○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f○○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09-21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07-20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15頁)4.代收票據明細表(偵卷七第217頁)5.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219-236頁)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45-4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6u○○u○○於111年11月1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名師-朱家泓」、「何佳琪」、「Angela」、群組「股市掏金10班」等,向u○○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u○○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39-24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37-238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47頁)4.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47-48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77B○○B○○於111年12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向B○○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協助其投資,致B○○陷於錯誤,加入不詳LINE群組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51-253頁、第245-24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49-250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55-256頁)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七第257頁)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259-263頁)6.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鄭傑億,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55-56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8C○○C○○於111年10月6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endy」、「Sheila」向C○○佯稱加入LINE群組「慕驊財務自由特訓班」並使用投資APP「建豐證券」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C○○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群組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67-26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65-266頁)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七第271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73-274頁)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9陳世平陳世平於111年6月7日,經詐欺正犯撥打電話,佯稱係富邦證券「 黃碩英 」小姐,加入股票討論群組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嗣陳世平加入上開投資群組後,復佯稱下載買賣股票APP「明月APP」可申購股票,致陳世平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後,依詐欺正犯指示,於111年9月13日13時40分許匯款1萬2000元至吳柏翰台新銀行帳戶。復由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13日15時許,將13萬2000元轉至g○○本案新臺幣帳戶,g○○隨即以網路銀行轉出13萬1860元至本案臺幣帳戶事先辦妥之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948號卷一第359-362頁)2.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吳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偵13948號卷一第165-16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號卷一第363-364頁)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948號卷一第365頁)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948號卷一第366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號卷一第377頁)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偵13948號卷一第384頁)g○○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0周志康周志康於111年6月初某日,經詐欺正犯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稱係富邦證券股票交易員「 謝雨潼 」,加入永豐證券副董「 黃柏棠 」股票討論群組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嗣周志康加入上開投資群組後,復佯稱下載買賣股票APP「明月APP」可操作股票交易,致周志康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後,依詐欺正犯指示,於①111年9月8日12時29分許匯款5萬元、②同日12時32分許匯款5萬元、③同日13時54分許匯款25萬元、④同日13時56分許匯款25萬元至吳柏翰台新銀行帳戶。復由詐欺正犯於①111年9月8日12時44分許轉匯42萬2000元、②同日13時59分許轉匯50萬元至g○○本案新臺幣帳戶,g○○隨即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兌①42萬1500元、②49萬9500元為①13615.22、②16138.41美金存入g○○申設之本案美金帳戶,再層轉匯至國外受款人「FTXDIGITALMARKETSLTD」之帳戶,用於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948號卷二第309-311頁)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948號卷二第312頁)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948號卷二第31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號卷二第314-315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號卷二第323-324頁)6.匯豐銀行對帳單(偵13948號卷二第327頁)7.匯豐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13948號卷二第331頁)8.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3948號卷二第333-378頁)9.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吳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偵13948號卷一第165-167頁)g○○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王為正王為正於111年8月3日15時12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住所,經詐騙正犯以暱稱「 王語彤 」、「 陳秀雯 」傳送簡訊,佯稱可透過投信管道購買股票獲利,並慫恿王為正加入通訊軟體LINE股票投資群組「財富學術交流」、「BAIRD交流分享」及下載買賣股票APP「明月APP」、「Baird」可申購股票,致王為正陷於錯誤,下載上開APP後,依詐欺正犯以投資老師暱稱「 楊鴻光 」、「明月客服專員」、「客服00127」等指示,於111年9月12日14時12分許匯款71萬8000元至吳柏翰台新銀行帳戶。復由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12日14時15分許層轉86萬8000元至g○○本案新臺幣帳戶,g○○隨即以網路銀行匯兌方式,轉兌①73萬2500元為①23679.45金數額並存入g○○申設之本案美金帳戶,再層轉匯至國外受款人「FTXDIGITALMARKETSLTD」之帳戶,用於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另轉出②14萬6000元至本案臺幣帳戶事先辦妥之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948號卷二第241-245頁、第246-251頁)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948號卷二第252頁)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948號卷二第25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48號卷二第255-256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948號卷二第259-260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48號卷二第286頁)7.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偵13948號卷二第293頁)8.投資平台「Baird」下載頁面、操作頁面截圖(偵13948號卷二第295-296頁)9.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3948號卷二第297-301頁)1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吳柏翰,帳號:00000000000000)(偵13948號卷一第165-167頁)g○○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一
附表一之二
附表一之三
附表二附表三
R○○g○○p○○甲甲○應沒收之物IPHONE廠牌14ProMax12ProMax手機各1支IPHONE廠牌12手機1支IPHONE廠牌14ProMax手機1支、筆記本1本IPHONE廠牌11ProMax手機1支出處(附表二)附表二編號22、23附表二編號25附表二編號27、28附表二編號31附表四
R○○g○○p○○甲甲○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3,808元129,523元241,301元92,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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