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趙國卿 被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潘俊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前已具狀向被告就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受理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然原告復於113年2月20日就被告之同一被訴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重複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 林培容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