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佳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