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過失傷害│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叄月│有期徒刑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8月1日│95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500號│95年度偵字第195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第6號│96年度桃簡字第6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6號│96年度桃簡字第6號│││││││├───┼───────────┼───────────┤││確定│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壹月又拾伍日│壹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1、2:經96年度桃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