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春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春財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春財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及2所載之刑(即有期徒刑部分),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折算1日。│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9月29日│103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3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6546號│字第68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965│103年度交簡字第637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965│103年度交簡字第6379│││判決││號│號│││├────┼──────────┼──────────┼──────────┤││判決│103年12月18日│103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高雄地檢104年度執│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更字第2503號(尚未│第976號(徒刑尚未執││││執行)。│行,併科罰金2萬元已││││⒉高雄地院104聲1213│繳清)││││號裁定更定為累犯,│││││原有期徒刑3月,更│││││定為有期徒刑4月。│││││⒊高雄地院104聲2740│││││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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