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務人 楊賴美珠 (兼 賴燕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薇伊 (即賴燕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秋伊 (即賴燕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慧如 (即賴燕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俊榮 (即賴燕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鈺蟬 (即賴燕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薇伊(即賴燕輝之繼承人)、賴秋伊(即賴燕輝之繼承人)、賴慧如(即賴燕輝之繼承人)、賴俊榮(即賴燕輝之繼承人)、賴鈺蟬(即賴燕輝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燕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賴美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