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伊樂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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