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
郭承昌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73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