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權人 施泳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品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權人 施泳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品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