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請人 曾郁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提出貝里斯商裕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提出股東名冊。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請人 曾郁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提出貝里斯商裕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提出股東名冊。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