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22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理人 馮百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