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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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右被告涉犯竊盜罪,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嘉水警三字第○九二○○三0五九五號函所附報告在卷足憑,且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業已通知具保人應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帶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及通知等件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李文輝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