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蕭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進雄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2之房屋與坐落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