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物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873條、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23年12月2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於民國95年6月19日、民國98年2月13日將抵押物所有權分別讓與相對人乙○○、丁○○。茲因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17日邀同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元│三│204-1│建│││63│全部│所有權人:謝│││││││││││││清河│└──┴───┴────┴────┴────┴────────┴─┴──┴──┴──────┴─────────┴──────┘┌──────────────────────────────────────────────────────────────┐│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05│嘉義市蘭井里│嘉義市元│住家用鋼│40.6│42.5│32.9│││││11│電梯樓梯│4.│平│全部│所有權││││6 鄰忠孝路 17│段三小段│筋混凝土│0│0│5│││││6.│間│14│方││人:陳││││號│204-1地│造3層││││││││05│││公││金池│││││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