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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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兆鑫黃宇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毓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毓埕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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