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昌選任辯護人蔡晉祐律師
陳盈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昌選任辯護人蔡晉祐律師
陳盈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