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6號上訴人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5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94,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