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馮鏈輝 被告 陳俊翰
陳家源 陳謝玉蘭 林宛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傳真聲請撤回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