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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