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501號債權人青年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邢書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世璜蔡仁耀蔡淑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百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世璜、蔡仁耀、蔡淑津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與內容記載不符,且未釋明對債務人蔡仁耀、蔡淑津請求之法律依據,亦未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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