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賢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麥鎮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