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4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裕瑄
       吳春龍
被   告  黃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
陸佰 元由原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元由原告負擔,餘由被告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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