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訴人AIGInsuranceHongKongLtd.
HongKongLtd.、AmericanInternationalUnderwriters,Ltd.)法定代理人PeterJohnGregoire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
李家慶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陳怡雯 律師
參加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林良蓉 律師被上訴人德商M+WZanderFacilityEngineeringGmbh
Gmbh+Co.)法定代理人 謝昌立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被上訴人德商CentrothermElektronischeAnlagen
Gmbh+Co.(德商聖卓特公司)法定代理人RolfHartung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AppliedMaterialsAsia-Pacific,Ltd.法定代理人RichardYun( 尹立中 )被上訴人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 律師被上訴人奧地利商AGRUAloisGruberGmbH法定代理人Mag.AloisGruber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複代理人 林仁熙 律師
林艾淳 律師被上訴人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為判決之法官「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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