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以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3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檢品1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為由,提出本件聲請,並檢附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資料各1份為憑,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重量│鑑定資料│├──┼────────┼────────┼────────┤│0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25公克(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1包│鑑驗使用0.020公│有限公司96年10月││││克)│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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