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5,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2,878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