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98年執卯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回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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