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審核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異,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