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林瑞隆 債務人 黃進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連帶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計收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