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松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0,110元整,
及其中130,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5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5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97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
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156,000元整;於104年02月1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6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
104年06月15日得標;於104年04月19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5月19日得標;於104年07月1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4年08月11日得標;於104年07月2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10月23日得標;於104年08月0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6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11月06日得標;於104年12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2,000元整),105年01月04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
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五)豈料,債務人自105年11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各乙份。2.往來明細查詢表乙份。3.戶籍謄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