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 洋明 紀念護理之家
雲寺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37萬7,117元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37萬7,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