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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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43號聲請人 江雨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飛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台端聲請狀後附之本票(票據號碼:CH635504)所示,指定受款人為 江雨菲 ,與聲請人江雨霏不符,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