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蕙君 (原名: 李慧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1399型,專案申請日108年2月3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貴公司提出之申請書為107年2月3日)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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