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14號聲請人 王文淵 即財團法人 王詹樣 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董事會第9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第9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章程之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福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