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四二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含袋重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二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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