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戊○○
丙○○甲○○○丁○○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三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