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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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告馬來西亞商.日內瓦時計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勝鋒鐘錶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五樓兼代表人乙○○住台中縣○○鄉○○○路○○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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