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 余春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約定契約、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等)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春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