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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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洪暘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