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38號
原 告 林哲瑋
訴訟代理人 林士善
被 告 王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6
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