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 牛占元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晏齡 律師被告 孔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