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2742、3443、38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清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毒偵字第2742、3443、38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10日確定,100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0.065公克,驗餘淨重0.05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18日以98年毒偵字第2742、3443、3810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98年12月10日確定,至100年12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7125號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按,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緩護命字第4號觀護卷宗可佐;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合計0.059公克),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900065號鑑定書1份,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上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