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黃崇泰 即債務人45號5.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崇泰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負債總額新台幣(下同)533,880元,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花旗銀行協商,債權人提出120期,利率年息2.68%,每月須清償3,892元,惟聲請人另有積欠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未納入,並遭扣薪而無法負擔協商金額,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萬餘元,須負擔房租、本人、1名子女及與兄弟姐妹平均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現任職紅景天公司,每月收入約3萬餘元,其須負擔房租、本人、1名未成年子女及分擔母親扶養費,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亦有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