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成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03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成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成宗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之情形,無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劉成宗因犯重利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除附表編號1至13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100年12月19日」,應更正為「100年12月
21日」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7月間某日│100年2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實││2786號│2786號│278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決││2786號│2786號│27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間某日│100年3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實││2786號│2786號│278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決││2786號│2786號│27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底某日│100年4月初某日│100年4月中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實││2786號│2786號│278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決││2786號│2786號│27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某日│99年12月間某日│100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字第1661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實││2786號│2786號│278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決││2786號│2786號│27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字2697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110日,已執畢)│└────────┴─────────┴─────────┴─────────┘┌────────┬─────────┬─────────┬─────────┐│編號│13│14│1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7月1日│100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字第8549號│字第854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2786號│433號│43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決││2786號│433號│4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2697號(編號1-13│字5030號(編號│字5030號(編號│││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4-16已定應執行刑│14-16已定應執行刑│││110日,已執畢)│拘役80日,尚未執畢│拘役80日,尚未執畢││││)│)│└────────┴─────────┴─────────┴─────────┘┌────────┬─────────┬─────────┬─────────┐│編號│16│││├────────┼─────────┼─────────┼─────────┤│罪名│重利│││├────────┼─────────┼─────────┼─────────┤│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549號│││├─┬──────┼─────────┼─────────┼─────────┤││法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實││43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法院│本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決││4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5030號(編號│││││14-16已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尚未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