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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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鄭凱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向原告申請貸款
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經原告將上開金額核貸
撥予其使用,但約定被告應分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攤還本
金及利息,共分84個月攤還。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本
金帳款應以貸款利率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外,另逾期在6
個月內(含)者,另按貸款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外,其
超逾部分,另按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107年4
月19日止計積欠180,393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0,39
3元,及自10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8
計算利息,暨自107年5月2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998,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分之
1.9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
各乙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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