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森上列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森犯傷害罪,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文森居住在臺中市○○區○○路○○○號,因住處四周環境問題與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工廠廠區之鄰居 楊宗煜 及其配偶 林麗霜 (均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有糾紛,於民國106年8月2日11時25分許,李文森見林麗霜又在噴殺蟲劑,而上前與之理論,楊宗煜見狀亦上前理論,兩人一言不合,李文森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址工廠廠區內與楊宗煜互推,楊宗煜因而跌倒並受有左手肘及下背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宗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李文森固不否認有與告訴人楊宗煜、證人林麗霜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推告訴人楊宗煜,並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等情(見本院卷第12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是告訴人先衝向伊並出手要抓伊,告訴人先上前以手指交扣之方式扣住伊的手,並反 坳伊 ,伊有跟告訴人互推,伊是正當防衛而推開告訴人云云。然查:
(一)關於被告有推告訴人 林宗煜 ,並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等節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4至47頁、第65頁至68頁、第
109頁、第127頁反面、本院卷第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宗煜、證人林麗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證述之情節(見偵卷第16至19頁、第109頁反面、第21至23頁、第12
7頁反面、本院卷第21至27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見偵卷第15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76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至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另應審究者,係被告上開所為是否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經查:證人楊宗煜到庭證稱:當天伊跟被告理論,是被告衝過來動手,兩人同時互抓,然後就互推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正反面),此部分核與證人林麗霜到庭證稱:當日被告衝過來,楊宗煜要保護伊,然被告與楊宗煜就互推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正反面)均屬一致,亦與上開(一)所認定之事實均大致相符,核無矛盾之處,尚堪採信。又被告上開辯稱係因手遭告訴人倒扣反拗手指,因疼痛而推開告訴人云云,然衡情,告訴人之力氣如足以倒扣反拗被告手指,致被告疼痛難耐之程度,可以推知告訴人之力氣應顯大於被告,而被告在被扣住手指反拗之情況下,應已屬遭告訴人壓制,則此一情形下,被告恐難為何施力反抗,被告上開所辯,實非合理,且被告如確有遭告訴人扣住手指反拗至疼痛難耐,被告理應會驗傷提告,然而被告於偵訊時卻稱無法驗得傷勢等情(見偵卷第109頁、第127頁反面),是被告上開所辯,實無任何跡證可以釋明,已難採認。此外,參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實因居住四周環境問題積怨已深,此經被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多次重申綦詳(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21頁、第24頁反面),則當日一發生衝突,新仇燃起舊恨,即互相基於傷害之犯意,互為傷害之犯行,只是告訴人未能致被告成傷,而被告遂行得逞,實較屬常理。綜此,本案實查無被告有何正當防衛之意思,亦查無何正當防衛之客觀情狀,被告辯稱係基於正當防衛云云,尚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基於傷害他人之故意,與告訴人互推,告訴人楊宗煜因而跌倒並受有左手肘及下背挫擦傷等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起爭執,竟不思採取理性手段處理糾紛,而與告訴人互推,致使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其行為誠屬可議,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所為對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秀蓮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