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原告 施財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紗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312號、
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 范淑華 訴請分割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 何萬達 所遺遺產,依上揭說明,原告與范淑華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范淑華就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依原告起訴狀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何萬達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本件先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單││││單位:││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平方公││捨五入)││││尺)│││├──┼───────────┼───┼────┼───────────┤│1│臺中市○○區○○段46地│374│公同共有│107年度公告現值23,500│││號土地││48分之14│元×374平方公尺×14/48││││││=2,563,458元│├──┼───────────┼───┼────┼───────────┤│2│臺中市○○區○○段46-1│657│公同共有│107年度公告現值23,500│││地號土地││48分之14│元×657平方公尺×14/48││││││=4,503,188元│├──┼───────────┼───┼────┼───────────┤│3│臺中市○○區○○段46-2│14│公同共有│107年度公告現值23,500│││地號土地││48分之14│元×14平方公尺×14/48││││││=95,958元│├──┼───────────┼───┼────┼───────────┤│4│臺中市○○區○○段215│140│公同共有│107年度公告現值51,500│││地號土地││14000分│元×140平方公尺×4667/│││││之4667│14000=2,403,505元│├──┼───────────┼───┼────┼───────────┤│5│臺中市○○區○○段216│140│公同共有│107年度公告現值51,500│││地號土地││14000分│元×140平方公尺×4667/│││││之4667│14000=2,403,505元│├──┼───────────┼───┼────┼───────────┤│6│臺中市○○區○○段231│90│公同共有│此筆土地現在重劃,因分│││-1地號土地││3分之1│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正依法││││││處理中,重劃後之地號尚││││││不明,價值亦不明,暫不││││││予核課,待訴訟中確認價││││││值後再核課。│└──┴───────────┴───┴────┴───────────┘訴訟標的價額498,734元【計算式:(2,563,458元+4,503,188元+95,958元+2,403,505元+2,403,505元)×范淑華應繼分
1/24=498,7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