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郭三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44),及其上同段526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3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4年10月6日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291號強制執行程序鑑價之估價金額為93萬7,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顯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