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彥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積書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積書會之管理人 劉龍郎 、 劉遠三 、 劉成登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劉龍郎、劉遠三、劉成登已經死亡,則應陳報債務人劉積書會之派下全體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