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上訴人與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3年重訴字第77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16,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鍾小屏